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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警务辅助人员有下列违反群众纪律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处理;情节较重或者造成较大损失的,予以记过或者记大过处理;情节严重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予以降低层级、解除劳动关系或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处理( )。
149.警务辅助人员有下列违反廉洁纪律行为之一的,予以记过或者记大过处理;情节较重的,予以降低层级处理;情节严重的,予以解除劳动关系或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处理( )。
148.警务辅助人员有下列违反廉洁纪律行为之一的,予以记过或者记大过处理;情节较重的,予以降低层级处理;情节严重的,予以解除劳动关系或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处理( )。
147.警务辅助人员有下列违反组织纪律行为之一的,予以降低层级处理;情节较重的,予以解除劳动关系或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处理( )。
146.警务辅助人员有下列违反组织纪律行为之一的,予以记过或者记大过处理;情节较重的,予以降低层级处理;情节严重的,予以解除劳动关系或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处理( )。
145.警务辅助人员有下列违反政治纪律行为之一的,予以解除劳动关系或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处理( )。
144.警务辅助人员有下列违反政治纪律行为之一的,予以解除劳动关系或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处理( )。
143.对因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审查调查的警务辅助人员,应当根据党纪处分、政务处分、行政处罚决定以及司法机关的生效( )认定的事实与情节,依照本办法予以处理。
142.警务辅助人员违法违纪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
141.警务辅助人员违法违纪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