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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警务辅助人员有违反日常管理规定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记过或者记大过处理;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予以降低层级、解除劳动关系或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处理( )。
161.警务辅助人员有违反日常管理规定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处理;情节较重或者屡教不改的,予以记过、记大过或者降低层级处理;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予以解除劳动关系或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处理( )。
160.警务辅助人员有违反日常管理规定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处理;情节较重的,予以记过、记大过处理;情节严重的,予以降低层级、解除劳动关系或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处理( )。
159.警务辅助人员有违反日常管理规定下列行为之一,严重影响公安机关形象的,予以警告处理。
158.警务辅助人员有违反日常管理规定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解除劳动关系或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处理。
157.警务辅助人员有违反日常管理规定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记过、记大过或者降低层级处理;情节较重的,予以解除劳动关系或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处理。
156.警务辅助人员有下列违反工作纪律行为之一的,予以解除劳动关系或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处理( )。
155.警务辅助人员有下列违反工作纪律行为之一的,予以解除劳动关系或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处理( )。
154.警务辅助人员有下列违反工作纪律行为之一的,予以解除劳动关系或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处理( )。
153. 警务辅助人员有下列违反工作纪律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处理;情节较重的,予以记过或者记大过处理;情节严重的,予以降低层级、解除劳动关系或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处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