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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可以办理的具体查验业务范围,由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上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相关规定确定。
查验员查验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使用查验工具包和查验智能终端,并使用执法记录仪或者便携式视音频记录装置记录查验过程。
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可以协助办理载客汽车、载货汽车、摩托车二手车交易转移登记。
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可以协助办理小型、微型载客汽车,以及载货汽车、摩托车注册登记,使用性质为危险货物运输、警用、消防、救护、工程救险、校车的机动车除外。
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开办的业务包括机动车注册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抵押登记及检验标志核发等业务,不可办理注销登记业务。
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可以选择使用公安部统一的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专网服务系统或公安内网服务系统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
查验智能终端应提供设置固定查验区域功能,未经授权禁止在固定查验区域外进行查验。
依据《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2019查验合格要求规定,在用车更换发动机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时,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上应记载有更换后的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
依据《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2019规定,对所有货车、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和挂车,以及带驾驶室的正三轮摩托车查验整备质量。
依据《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2019规定,在办理远程核发检验合格标志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系统出现检验异常情况预警报警提示时,经核实并非异常情形的,应及时远程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