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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辅助查验员可以对小型和微型载客汽车、轻型和微型载货汽车、低速汽车、摩托车进行查验(进口机动车注册登记除外)。
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应当配备与机动车查验工作相适应的社会辅助查验员,社会辅助查验员不得兼任受理岗。
对摩托车和非营运小型、微型载客汽车(面包车除外)以及经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的其他类型机动车,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先行远程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在检验照片(视频)上传后的48小时内审查完毕。
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查验员每月组织一次廉政教育、业务知识、实战技能集中培训。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查验员培训教育管理规定,制定培训计划,指导、监督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开展集中培训和日常培训相结合的培训教育工作。
初级查验员查验的车型为:小型和微型载客汽车、轻型和微型载货汽车、低速汽车。
车辆管理所查验机动车可以在查验区进行。对辖区内出租、公交等运输企业需要上门查验机动车的,应当报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车辆管理所应当规范机动车查验区建设,设置“机动车查验岗”标识,设置查验工位,施划标志标线,安装视频监控系统,配置计算机、打印机、扫描仪等设备。
车辆管理所应当使用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的查验场地、查验工具、查验智能终端查验机动车,按规定使用全国统一的机动车查验监管系统。
车辆管理所开展机动车查验业务时,应当设置查验业务岗、查验审核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