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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15
单选题

稽查局检查时发现,甲公司2024年3月1日向非关联乙企业借入款项600万元以补充流动资金。双方约定该项借款年利率6%,当年甲公司实际支付借款利息36万元,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已知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稽查局应责令甲公司2024年汇算清缴时应调整的利息支出是:

A
0
B
12万元
C
16万元
D
18万元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C

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当年准予扣除的利息支出=600×4%÷12×10=20万元,应调增利息支出的应纳税所得额16万元。C当选。

相关知识点:

借款利息扣除按规定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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