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应自与关联方签订(变更)成本分摊协议之日起 (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成本分摊协议副本,并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答案解析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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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税务系统与外部门数据共享的意见》中,省以下税务局制定的对外提供数据清单内容超出税务总局对外提供数据清单范围的,由省税务局统筹机制报税务总局审核。
总局各司局对外提供数据时,在报批环节应当会签数据风险局,涉及纳税人权益的,还应会签征管科技司。
以下规程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税务总局机关税费数据供应流程>等制度的通知》(税总办数风发〔2023〕31号)印发的是:
以下不可用于税收收入分析的指标有哪些?
《税务总局机关税费数据对外提供工作规程》中,对外提供税费数据时,应向外部门明确该数据仅限该部门内部使用,不得用于以下哪些方面:
《税务总局机关税费数据对外提供工作规程》中长期(制度性)对外提供数据的办理流程包括受理审核、签订协议、对外提供3个环节。
《税务总局机关税费数据对外提供工作规程》中临时(一次性)对外提供数据的办理流程包括受理审核、可行性审查、加工整理、审批提供4个环节。
税费数据对外提供包括临时、长期和特殊对外提供。
《税务总局机关税费数据对外提供工作规程》中的税费数据,是指各级税务机关在行使职能过程中依法采集或加工整理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涉税收数据。
《税务总局机关税费数据供应工作规程》中数据供应方应设置数据供应台账,只需要记录数据供应工作的需求方、操作人、实施时间即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