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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 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7座以上载客汽车以外的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60%的,一次记6分。
1009. 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30%以上未达到50%的, 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一次记3分。
1008. 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007. 驾驶机动车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一次记1分。
1006. 组织、参与实施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并牟取经济利益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十万元。
1005.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校车驾驶资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办理,处500元以下罚款。
1004.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五年的,不得再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1003. 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在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交通违法行为发生地、处理地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并在学习地参加考试。
1002. 累积记分未满12分,可以处理其驾驶的其他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1001. 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未达到30%, 一次记1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