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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及其授松的机关、单位可能确定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绝密级和秘密级 国家秘密。
9.机关单位制作本单位保密承诺书,可以结合实际补充相关内容,也可以适当删减规定的基本内容。
8.复制国家秘密载体或者摘录、引用、汇编属于国家秘密的内容,应当按照规定报批,不得擅自改变原件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复制件应当加盖复制机关、单位戳记,并 视同原件进行管理。
7.国家秘密载体以及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产品的明显部位应当标注国家秘密标志。
6.涉密人员被解聘或者本人提出辞职的,应先调离涉密岗位, 在本单位履行脱密期后再 行办理解聘、辞职或调离手续。
5.涉密人员可以私自到境外机构、组织或者外商独资企业工作,为其提供服务。
4.连接互联网的计算机必须与处理涉密信息的计算机严格区分,做到专机专用,不得既用于上互联网又用于处理国家秘密信息。
3.对本机关产生的仍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如果认为符合提前解密条件的,可以不需要办理解密手续,直接删去密级标志后就予以公开。
2.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协助机关、单位逃避、妨碍保密检查或者泄露保密检查或者泄露国家秘密案件查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1.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履行保密工作责任制情况应当纳入年度考评和考核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