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哪些属于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基本原则()
答案解析
相关知识点:
执法三项制度原则要记牢
相关题目
在行政诉讼中,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只能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在行政诉讼中,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书内容违法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在行政诉讼中,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书内容违法的,只能提审。
在行政诉讼中,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在行政诉讼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应当提出抗诉。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其参加行政诉讼的方式既可以是申请参加,也可以是由法院通知参加。
在行政诉讼中,被告行政主体提供的证据既包括做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也包括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获取证据的方式有两种:诉讼参加人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在行政诉讼中,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如果对于查明案件确有帮助,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当公民提起行政诉讼时,并不需要具有明确的被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