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政执法资格和执法证件,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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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为依据。
在行政诉讼中,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上一级人民法院决定。
在行政诉讼中,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书内容违法,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在行政诉讼中,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高级人民法院决定。
在行政诉讼中,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在行政诉讼中,基层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在行政诉讼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只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我国进行行政诉讼,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既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机构的律师,也可以委托国外的律师。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当收取诉讼费用。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分担。
公民如果认为行政机关侵犯了自己的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