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国家赔偿法中的赔偿义务机关包括哪些国家机关?
答案解析
相关知识点:
国家赔偿义务机关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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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行政相对人对执法行为提出异议或者申辩的,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对行政相对人进行刁难或者加重处理。
行政相对人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告知行政相对人享有依法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但经过作出决定后,行政相对人即不能再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执法人员对行政相对人作出处300元罚款的行政决定,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后,可以改处500元罚款的决定。
行政相对人对执法行为提出异议或者申辩的,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对行政相对人进行刁难或者加重处理。
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与行政相对人或者执法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依法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行政执法人员的回避,由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决定。
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的回避,必须由上级人民政府决定。
行政执法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以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及其财政、物价部门以及省人民政府的规定为依 据,其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报经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