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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6.连队职工身份地经营权流转应当坚持稳定兵团国有农用地承包关系 和落实土地、职工、民兵 ( ) 机制,流转经营权不改变承包方和发包 方的承包关系,遵循平等协商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
265. 连队职工身份地经营权可以通过 ( ) 等方式流转。
264. 承包方将身份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 ) 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但需向连队管理委员会备案。
263. 同一团场职工之间自愿将身份地经营权进行互换的,当事人须向所在 连队管委会提出申请,经连队管委会初审,报团场经济发展办公室审核后, 向师市( ) 备案。
262.兵团连队职工身份地经营权流转发生争议或者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连队管理委员会、团场( ) 等进行调解。
261.国家和兵团强农惠农富农的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棉花目标价格补贴等 各类政策性补贴,应按照“( )” 的原则在流转合同中明确约定。承包方 按要求履行民兵义务,经考核合格,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可享受 兵团减轻连队职工负担资金补助。
260. 农牧业一线职工应依法缴纳 ( )。
259.下列哪项不属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享有的权利 ( )。
258.关于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具备的条件描述错误的一项是( )。
257. 连队职工档案不包括以下哪个内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