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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8.连队职工身份地经营权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或承包 合同期限)。耕地流转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果树地和设施大棚地流转 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0年。( )
687.在流转中受让方为个人的,其受让总面积原则上不高于职工身份地面 积的5倍。受让方为农工合作社的,受让总面积原则上不超过2000亩(含 2000亩)。( )
686.连队职工身份地经营权流转应当规范有序,经团场审核同意,签订书 面合同。承包方流转土地经营权不得流转民兵义务。依法形成的流转关系 应当受到保护。( )
685.连队职工身份地经营权流转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 以任何方式侵占、截留、扣缴。( )
684.连队职工身份地经营权可以通过转包、出租、互换等方式流转,禁止 以转让、入股方式流转。( )
683.国有农用地承包期限不得超过承包职工的退休前剩余年限。( )
682.连队职工身份地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应当为具有农业经营能力或者 资质的经济组织和个人。( )
681.兵团、师市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部门职责,负责连队职工身份 地经营权流转及流转合同管理。团场负责本辖区内连队职工身份地经营权 流转及流转合同管理。( )
680.连队职工身份地经营权流转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 环境,不得改变承包地的农业用途,确保农地农用,优先用于粮食生产, 制止耕地“非农化”。( )
679.承包定额地(身份地)、自主经营,可随意流转土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