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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3.流转期限届满后,受让方享有优先续约的权利。( )
692.承包方按要求履行民兵义务,经考核合格,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 费,可享受兵团减轻连队职工负担资金补助。( )
691.连队职工身份地经营权流转收益归受让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 以任何方式侵占、截留、扣缴。( )
690.连队职工身份地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应当具有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 质的经济组织和个人。在同等条件下,本团场的连队职工享有优先权。鼓 励、引导连队职工身份地经营权向基干民兵流转。( )
689.同一团场职工之间自愿将身份地经营权进行互换的,当事人须向所在 连队管委会提出申请,经连队管委会初审,报团场经济发展办公室审核后, 向师市农业农村局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688.连队职工身份地经营权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或承包 合同期限)。耕地流转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果树地和设施大棚地流转 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0年。( )
687.在流转中受让方为个人的,其受让总面积原则上不高于职工身份地面 积的5倍。受让方为农工合作社的,受让总面积原则上不超过2000亩(含 2000亩)。( )
686.连队职工身份地经营权流转应当规范有序,经团场审核同意,签订书 面合同。承包方流转土地经营权不得流转民兵义务。依法形成的流转关系 应当受到保护。( )
685.连队职工身份地经营权流转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 以任何方式侵占、截留、扣缴。( )
684.连队职工身份地经营权可以通过转包、出租、互换等方式流转,禁止 以转让、入股方式流转。(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