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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7. 团场经济发展办公室应当依法开展连队职工身份地经营权流转的管 理工作,正确履行职责;连队管理委员会应协助做好流转相关服务和管理 工作。( )
696.对因不可抗力造成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可向连队管理委员会提 出职工社会保险费缓缴申请。( )
695.团场经济发展办公室应当依法开展连队职工身份地经营权流转的管 理工作,正确履行职责;连队管理委员会应协助做好流转相关服务和管理 工作。( )
694.受让方将流转取得的连队职工身份地经营权再流转以及向金融机构 融资担保的,应当事先取得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向发包方备案。( )
693.流转期限届满后,受让方享有优先续约的权利。( )
692.承包方按要求履行民兵义务,经考核合格,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 费,可享受兵团减轻连队职工负担资金补助。( )
691.连队职工身份地经营权流转收益归受让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 以任何方式侵占、截留、扣缴。( )
690.连队职工身份地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应当具有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 质的经济组织和个人。在同等条件下,本团场的连队职工享有优先权。鼓 励、引导连队职工身份地经营权向基干民兵流转。( )
689.同一团场职工之间自愿将身份地经营权进行互换的,当事人须向所在 连队管委会提出申请,经连队管委会初审,报团场经济发展办公室审核后, 向师市农业农村局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688.连队职工身份地经营权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或承包 合同期限)。耕地流转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果树地和设施大棚地流转 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0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