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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 )
11.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
10.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以拒绝进入现场等方式拒不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执法机构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
9.在用机动车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标准的,应当进行维修;经维修或者采用污染控制技术后,大气污染物排放仍不符合国家在用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应当强制报废。( )
8.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或者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不能达标排放的,应当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 )
7.国家倡导环保驾驶、鼓励燃油机动车驾驶人在不影响道路通行且需行车三分钟以上的情况下熄灭发动机、减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 )
6.禁止机动车所有人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 )
5.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排放检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4.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 )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共八章一百二十九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