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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GB18285-2018不适用于低速载货汽车和三轮汽车。( )
16.GB18285-2018《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适用于装用点燃式发动机的新生产和在用汽车检测。( )
15.GB17691-2015《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Ⅴ阶段)》于2005年5月发布,分别于2007年、2010年、2012年1月1日实施。( )
14.GB18352.5-2013《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五阶段)》于2013年9月17日发布,将于2018年1月1日实施。( )
13.世界汽车排放标准主要分为:欧洲、美国、日本三大标准体系。我国汽车排放标准同欧洲排放标准一样,也将汽车分为总质量不超过3500公斤的轻型车和总质量超过3500公斤的重型车两大类。( )
12.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 )
11.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
10.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以拒绝进入现场等方式拒不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执法机构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
9.在用机动车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标准的,应当进行维修;经维修或者采用污染控制技术后,大气污染物排放仍不符合国家在用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应当强制报废。( )
8.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或者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不能达标排放的,应当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