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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6 、⽣产经营单位发现从业⼈员的身体 、⼼理状况和⾏为习惯出现异常时 ,应加强对从业⼈员的⼼理疏导 、精神慰藉 。 ()
635 、⽣产经营单位进⾏爆破 、吊装 、动⽕ 、临时⽤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员进⾏现场安全管理 ,确保操作规程的遵 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 ()
634 、⽣产经营场所和员⼯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 、标志明显 、保持畅通的出⼝ 、疏散通道 。禁⽌占⽤ 、锁闭 、封堵⽣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宿舍的出⼝ 、疏散通道 。 ()
633 、⽣产经营单位应当建⽴健全并落实⽣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但有时为避免不必要的恐慌 ,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可不向从业⼈ 员通报 。 ()
632 、⽣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危险因素的⽣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 、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同时必须对安全设备进⾏经常性维护 、保养 ,并定期检测 ,保证正常运 转 。 ()
631 、⽣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的安全作业培训 ,取得相应资格 ,⽅可上岗作业 。 ()
630 、⽣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员进⾏安全⽣产教育和培训 ,保证从业⼈员具备必要的安全⽣产知识 ,熟悉有关的安全⽣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 能, 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 ,知悉⾃身在安全⽣产⽅⾯的权利和义务 。未经安全⽣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员,不得上岗作业 。 ()
629 、⽣产经营单位的安全⽣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产管理⼈员有权制⽌和纠正违章指挥 、强令冒险作业 、违反操作规程的⾏为 。 ()
628 、⽣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安全⽣产法》和有关法律 、⾏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业标准规定的安全⽣产条件;不具备安全⽣产条件的,不得从事⽣产经营活动 。 ()
627 、⽣产经营单位的从业⼈员有依法获得安全⽣产保障的义务 ,并适当地⾏使安全⽣产⽅⾯的权利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