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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附件17》的规定,每一缔约国必须采取它认为可行的措施,以确保将降落在其领土内遭受到非法劫持的航空器扣留在地面,除非因保护人的生命的首要责任而必须放行。采取这些措施时无需考虑下一步飞行所伴随的严重危险。
已经安全检查和未经安全检查的人员相混或接触的,只要旅客尚未进入航空器,就无需对客舱实施安保搜查。
根据《海牙公约》的规定,当发生劫持航空器行为时,缔约各国应将航空器和所载货物不迟延地交还给合法的所有人。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不得运输拒绝接受安全检查的旅客,不得违反航空安保法规标准运输未经安全检查的行李。
根据《东京公约》的规定,在某一缔约国降落时,该缔约国接受机长的移交,并对其采取拘留措施,即视为该国允许其进入该缔约国的领土。
治安管理处罚的程序,如《治安管理处罚法》未规定的,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
《附件17》要求每一缔约国必须确保对高风险货物和邮件实施强化的保安措施,以妥当缓解与之相关的威胁。
国家采取必要措施,招录、培养和管理国家安全工作专门人才和特殊人才。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发现恐怖事件或者疑似恐怖事件后,公安机关应当立即进行处置,并向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报告;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发现正在实施恐怖活动的,应当立即予以控制并将案件及时移交公安机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