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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突发事件应急预案(2018年版)》(邮银制〔2018〕109号),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机构要迅速对事件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和可控情况等作出判断,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果断采取现场控制、客户安抚及财产保护等应急措施,同时按规定向上级行和当地有关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工商总局令第73号)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经营者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当记入经营者的信用档案,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及时向社会公布。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的通知》(银发〔2019〕316号),业务合作方的金融营销宣传行为与银行无关,因此银行无需对合作方作出的合作营销宣传活动进行监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全面推进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法发〔2019〕27号),平等民商事主体之间因金融业务产生的合同和侵权责任纠纷,不可以向金融纠纷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81号)规定,金融机构应当将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纳入公司治理、企业文化建设和经营发展战略中统筹规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主席令第34号),商业银行应当保证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
依据《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2022年修订版)》,因员工违规造成网点投诉事件,引起监管机构关注、被新闻媒体曝光或引起客户大规模群访的,将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或后果严重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依据《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营业网点现场消费投诉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版)》,涉及跨一级分行网点消费投诉,协办机构需要在3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接收网点消费投诉的一级分行。协办机构不能按时妥善处理的网点投诉,由接收投诉的一级分行相关业务、服务管理部门报总行相关业务、服务管理部门进行协调,不得超出监管要求的处理时限。
依据《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消费投诉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版)》,信用卡智能客服系统工单是唯一有效的投诉处理形式。除投诉渠道管理单位要求外,投诉处理单位不得以电话、即时聊天工具等形式回复投诉处理意见与结果。
依据《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消费投诉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版)》,各级机构建立投诉联系人等内部沟通协调机制,由专人负责处理流转至本单位的投诉,开展对本单位投诉的统计分析以及溯源整改等管理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