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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人民币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版)》规定,理财产品名称应当恰当反映产品属性,不得使用带有诱惑性、误导性和承诺性的称谓以及易引发争议的模糊性语言。理财产品名称中含有拟投资资产名称的,拟投资该资产的比例须达到该理财产品规模的( )%以上。
根据《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金融知识宣传教育工作管理办法(2018年版)》(邮银制〔2018〕242号),开展金融知识宣传教育活动可利用图片、视频、案例、漫画等材料,力求简洁清晰、形式活泼、通俗易懂。
根据《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版)》(邮银制〔2023〕155号),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由总行开展,分行不用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审查机制。
根据《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类产品信息查询平台管理办法(2018年版)》(邮银制〔2018〕114号),平台可以公开宣传私募产品。
根据《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3年修订版)》(邮银制〔2023〕207号),社会责任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拟定本行社会责任及消费者权益保护基本管理制度,报高级管理层准后实施”。
根据《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突发事件应急预案(2018年版)》(邮银制〔2018〕109号),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机构要迅速对事件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和可控情况等作出判断,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果断采取现场控制、客户安抚及财产保护等应急措施,同时按规定向上级行和当地有关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工商总局令第73号)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经营者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当记入经营者的信用档案,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及时向社会公布。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的通知》(银发〔2019〕316号),业务合作方的金融营销宣传行为与银行无关,因此银行无需对合作方作出的合作营销宣传活动进行监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全面推进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法发〔2019〕27号),平等民商事主体之间因金融业务产生的合同和侵权责任纠纷,不可以向金融纠纷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81号)规定,金融机构应当将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纳入公司治理、企业文化建设和经营发展战略中统筹规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