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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国家发布动员令或者国务院、中央军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采取必要的国防动员措施后,军人应当在3日内停止休假,主动联系所属部队,按照要求迅速归队或者赶赴指定地点。
49.请假人员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归队的,按照请假批准权限报批后方可续假。未经批准,超假或者逾假不归者应当予以追究。
48.军人按照规定已经休假期满的,通常不再准假;因特殊事由需要请假时,不得超过15日(不计入翌年休假天数),批准权限按照本条第一项执行,其中军队院校学员由院校首长批准。
47.军人请假不满3日的,连队的士兵由连队首长批准,其他类型单位的士兵由直接管理的军官批准;军官由直接首长批准;军队院校学员由学员队首长批准。
46.连队具备运用信息系统登记统计条件、符合电子文件归档要求的,经旅级以上单位批准,可以不再进行纸质登记统计。
45.报告通常逐级进行,平时也可以多级同报或者越级报告。
44.军人大会,每半月或者一个工作阶段召开1次,由连队首长主持,全体军人参加,主要是连队首长或者军人委员会向军人大会报告工作,传达和布置任务,发扬民主,听取士兵的批评和建议。
43.营门卫兵应当检查出入营门人员的证件和军容风纪;指引外来人员办理登记手续;维护营门秩序,调度机动车辆出入营门;根据需要检查人员携带和车辆运载的物品;发现重要情况及时报告。
42.卫兵不容侵犯。一切人员必须执行卫兵按照内务条令规定所提出的要求。
41.交接班或者换班时,遇有突发情况,以领导人员为主进行处置,待处置完毕再交接班或者换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