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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军人因公外出、休假等临时离开岗位,应当将自己掌管的工作以及文件、武器等物品向指定的代理人员进行交代。
52.军人应当熟记军号号音,按照号音迅速作出相应动作。
51.现有军官3名以下时,经上一级单位批准,可以增加履行排长职责的军士或者班长查铺查哨。
50.国家发布动员令或者国务院、中央军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采取必要的国防动员措施后,军人应当在3日内停止休假,主动联系所属部队,按照要求迅速归队或者赶赴指定地点。
49.请假人员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归队的,按照请假批准权限报批后方可续假。未经批准,超假或者逾假不归者应当予以追究。
48.军人按照规定已经休假期满的,通常不再准假;因特殊事由需要请假时,不得超过15日(不计入翌年休假天数),批准权限按照本条第一项执行,其中军队院校学员由院校首长批准。
47.军人请假不满3日的,连队的士兵由连队首长批准,其他类型单位的士兵由直接管理的军官批准;军官由直接首长批准;军队院校学员由学员队首长批准。
46.连队具备运用信息系统登记统计条件、符合电子文件归档要求的,经旅级以上单位批准,可以不再进行纸质登记统计。
45.报告通常逐级进行,平时也可以多级同报或者越级报告。
44.军人大会,每半月或者一个工作阶段召开1次,由连队首长主持,全体军人参加,主要是连队首长或者军人委员会向军人大会报告工作,传达和布置任务,发扬民主,听取士兵的批评和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