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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严格控制外来人员、车辆进入营区;对确需进入营区的外来人员,应当履行登记手续,检查其证件和携带物品,说明营区管理的有关要求和注意事项;必要时限定外来人员的活动区域和行动路线,指定人员全程陪同,统一保管其携带的电子设备。
55.军队单位和军人在智能电子设备使用管理中,应当尊重和保护官兵个人隐私;未按照国家法律和军事法规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可以利用信息技术手段进行检查、监管。
54.军队单位应当高度重视战备工作,严格执行战备法规制度,紧密结合形势任务,进行经常性战备教育,增强战备观念,建立正规战备秩序,保持规定战备状态。
53.军人因公外出、休假等临时离开岗位,应当将自己掌管的工作以及文件、武器等物品向指定的代理人员进行交代。
52.军人应当熟记军号号音,按照号音迅速作出相应动作。
51.现有军官3名以下时,经上一级单位批准,可以增加履行排长职责的军士或者班长查铺查哨。
50.国家发布动员令或者国务院、中央军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采取必要的国防动员措施后,军人应当在3日内停止休假,主动联系所属部队,按照要求迅速归队或者赶赴指定地点。
49.请假人员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归队的,按照请假批准权限报批后方可续假。未经批准,超假或者逾假不归者应当予以追究。
48.军人按照规定已经休假期满的,通常不再准假;因特殊事由需要请假时,不得超过15日(不计入翌年休假天数),批准权限按照本条第一项执行,其中军队院校学员由院校首长批准。
47.军人请假不满3日的,连队的士兵由连队首长批准,其他类型单位的士兵由直接管理的军官批准;军官由直接首长批准;军队院校学员由学员队首长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