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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军人在军事体育训练时,通常着作训服;课外活动时,可以着体能训练服。
58.军人在执行作战、战备、训练、演习、执勤、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时,通常佩戴姓名牌;佩戴时挂于胸前,不得暴露于服装之外。军人保障标识牌的佩戴时机和场合,由团级以上单位确定。
57.军人着军服在营区外,应当戴军帽;着军服携带武器时,应当戴军帽或者头盔;着军服在营区内通常戴体能帽,不戴军帽的时机和场合由团级以上单位确定;着军服在室内,通常不戴军帽。
56.严格控制外来人员、车辆进入营区;对确需进入营区的外来人员,应当履行登记手续,检查其证件和携带物品,说明营区管理的有关要求和注意事项;必要时限定外来人员的活动区域和行动路线,指定人员全程陪同,统一保管其携带的电子设备。
55.军队单位和军人在智能电子设备使用管理中,应当尊重和保护官兵个人隐私;未按照国家法律和军事法规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可以利用信息技术手段进行检查、监管。
54.军队单位应当高度重视战备工作,严格执行战备法规制度,紧密结合形势任务,进行经常性战备教育,增强战备观念,建立正规战备秩序,保持规定战备状态。
53.军人因公外出、休假等临时离开岗位,应当将自己掌管的工作以及文件、武器等物品向指定的代理人员进行交代。
52.军人应当熟记军号号音,按照号音迅速作出相应动作。
51.现有军官3名以下时,经上一级单位批准,可以增加履行排长职责的军士或者班长查铺查哨。
50.国家发布动员令或者国务院、中央军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采取必要的国防动员措施后,军人应当在3日内停止休假,主动联系所属部队,按照要求迅速归队或者赶赴指定地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