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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共同违反纪律:是指( )人以上共同故意违反纪律。
166.过失违反纪律: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国家、人民或者军队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 )违反纪律。
165.故意违反纪律: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国家、人民或者军队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是( )违反纪律。
164.处分时限:对违纪军人的处分应当及时办理,通常在发现违纪行为( )日以内作出处分决定。情节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应当报上级批准。
163.实施处分应当按照下列( )项程序办理:(一)由首长组织或者承办机关负责,对违纪军人的违纪事实进行查证,并写出书面材料;(二)违纪军人所在党组织召开会议,研究决定对违纪军人的处分;超出本级权限的,逐级报有批准权限的党组织研究决定;(三)根据有批准权限的党组织决定,由批准单位的正职首长实施处分。在紧急情况下,首长可以直接决定对部属实施处分,但事后应当向本单位党组织报告,并接受检查。
162.团级单位平时执行下列处分的批准权限:义务兵的记过、记大过,上等兵的降衔;中级以下军士的记过、记大过,中士的降衔,高级军士的( );少尉军官的记过、记大过,中尉、上尉军官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少校军官的警告、严重警告。
161.营级单位战时和平时均执行下列处分的批准权限:义务兵的严重警告;中级以下军士的严重警告,高级军士的( );少尉军官的警告、严重警告。
160.连级单位战时和平时均执行下列处分的批准权限:义务兵的警告;中级以下军士的( )。
159.对违反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开除军籍:有几条:( )条。(一)已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罪;(二)被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但战时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没有现实危险宣告缓刑,允许其戴罪立功的除外;(三)被判处有期徒刑不满3年,在服刑期间抗拒改造,情节严重;(四)隐瞒入伍前的犯罪行为,入伍后被追究刑事责任。在国外(境外)、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申请政治避难,或者逃往国外(境外)、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应当给予开除军籍处分。
158.擅离部队或者无故逾假不归的处分:擅离部队或者无故逾假不归,3日以内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累计4日以上7日以内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累计8日以上的,义务兵、军士给予( )处分,军官给予降级、降衔(职)处分,其中义务兵累计15日以上的,给予除名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