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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第( )类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严重疾病,比较容易直接或者间接在人与人、动物与人、动物与动物间传播的微生物。
142.第( )类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非常严重疾病的微生物,以及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微生物。
141.根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8年 修订版)规定,(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140.根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8年 修订版)规定,未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或者承运单位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未履行保护义务,导致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被盗、被抢、丢失、泄漏的,以下说法错误的是:
139.《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8年 修订版)施行前设立的实验室,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 ) 个月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138.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应当由不少于( ) 人的专人护送,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137.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未依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履行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监督检查职责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 ( )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36.经依法批准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或者未采取安全保卫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导致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被盗、被抢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责令停止该项实验活动,该实验室 ( ) 年内不得申请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
135.发生病原微生物扩散,有可能造成传染病暴发、流行时,( )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进行处理。
134.实验室应当建立实验档案,记录实验室使用情况和安全监督情况。实验室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档案保存期,不得少于( )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