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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公民参加应急救援⼯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所在单位应当保证其⼯资待遇和福利不变,并可以按照规定给予相应补助。
133.对即将发⽣或者已经发⽣的社会安全事件,县级以上地⽅⼈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向上⼀级⼈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具备条件的,应当进⾏⽹络直报或者⾃动速报。
132.对于突发事件遇难⼈员的遗体,应当按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科学规范处置,加强卫⽣防疫,维护逝者尊严。对于逝者的遗物应当妥善保管。
131.突发事件发⽣地的其他单位应当服从⼈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配合⼈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做好本单位的应急救援⼯作,并积极组织⼈员参加所在地的应急救援和处置⼯作。
130.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级别,按照突发事件的性质、特点、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级、⼆级、三级和四级,四级为最⾼级别。
129.突发事件涉及两个以上⾏政区域的,其应对管理⼯作由有关⾏政区域共同的上⼀级⼈民政府负责,或者由各有关⾏政区域的当地⼈民政府共同负责。
128.公民、法⼈和其他组织有义务参与突发事件应对⼯作。
127.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发布警报的⼈民政府应当延缓宣布解除警报,终⽌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126.接受捐赠的单位应当及时公开接受捐赠的情况和受赠财产的使⽤、管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125.⼴播、电视、报刊以及⽹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快速发布通道,及时、准确、有偿播发或者刊载突发事件预警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