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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7.三级、四级实验室应当建立完备的实验记录 和档案,做好实验室感染控制工作,制定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786.《人间传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审批管理办法》2025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原《人 间传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和实验活动生物安全 审批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 50 号)同时废止。
785.三级、四级实验室使用新技术、新方法从事 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应当符合防止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保证生物安全和操作者人身安全的要求。
784.四级实验室申请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或者三级实验室申请从事第一类病原微生物和按照第一类管理的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由省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审批。
783.三级、四级实验室需要从事《目录》规定的应当在三级、四级实验室进行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应当报省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批准。
782.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三级、四级实验室实验活动审批的监督管理工作。
781.《人间传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审批管理办法》所称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是指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颁布的《目 录》中公布的第一类、第二类病原微生物。
780.三级、四级实验室应当每季度定期对工作人员 进行培训,并对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健康监测。
779.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审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状态下,省级以上卫生 健康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疾病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的紧 急需要,简化审批程序,临时指定合格的实验室开展相应的 实验活动。
778.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审批,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对材料进行审查,并组 织专家委员会进行评估和论证,提出评估论证意见;专家评 估和论证所需时限可以电话告知申请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