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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二十条,突出煤层工作面的作业人员、瓦斯检查工、班组长应当掌握突出预兆( )。
《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一十七条,在突出煤层顶、底板掘进岩巷时,必须超前探测煤层赋存及地质构造情况,分析勘测验证地质资料,编制巷道( )图,及时掌握施工动态和围岩变化情况,防止误穿突出煤层。
《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一十五条,坡度大于( )的上山不得采用由下往上的掘进方式。坡度大于( )的上山掘进工作面采用爆破作业时,应当采用深度不大于( )m的炮孔远距离全断面一次爆破。
《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一十五条,在同一突出煤层的集中应力影响范围内,不得布置( )个工作面相向回采或者掘进。
《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零七条,矿井的两翼、相邻的采区、相邻的开采煤层间必须用( )隔开。
《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零五条,在( )中必须装设有防回火、防回流和防爆炸作用的安全装置。
《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零五条,采用干式抽采瓦斯设备时,必须具有自动监控瓦斯浓度功能的装置,进入抽采泵的瓦斯浓度必须高于( )或者低于( )、煤尘浓度不得高于( )g/m3,否则不得使用干式抽采。
《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零一条,瓦斯可能积聚或者浓度可能超限的地点应当纳入人工(机器人)检查或者安全监控系统监控的范围,检查或者监控的内容、方式、频次由( )确定。
《煤矿安全规程》岩巷掘进遇到煤线或者接近地质破坏带时,必须有( )经常检查瓦斯;发现瓦斯大量增加或者其他异常时,必须停止掘进、撤出人员、进行处理。
《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九十八条,井筒施工以及开拓新水平的井巷第一次接近厚度( )m以上煤层时,必须探明煤层的准确位置,必须在距煤层法向距离( )m以外开始施工探煤钻孔,探煤钻孔超前工作面的距离不得小于( )m,并有瓦斯检查工经常检查瓦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