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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八十八条,严禁在1个采煤工作面使 用()起爆控制器同时进行爆破。
129、《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八十三条,在爆破用()与起爆控制 器接通之前,井筒内所有电气设备必须断电。
128、《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六十条,冲击地压危险区域采用爆破 作业时,起爆地点到爆破地点的直线距离不得小于()m, 躲避时间 不得小于()min。
127、《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五十九条,进入()以上冲击地压危 险区域的人员必须采取特殊的个体防护措施。
126、《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五十八条,采煤工作面限员范围为工 作面及两巷超前()m 内,掘进工作面限员范围为迎头及其后方() m内。
125、《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五十六条,中等以上冲击地压危险区 域严禁采用()加强支护(局部补强除外)。
124、《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五十六条,冲击地压危险区域的采煤工作面超前支护应当满足支护强度和支护稳定性要求,严禁 采用()支护。
123、《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五十四条,采掘工作面实施解危措施 时,必须撤出与实施解危措施无关的人员。撤离冲击地压解危地点的 最小直线距离不得小于()m。
122、《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五十三条,采掘工作面临近大型地质 构造(幅度在()m 以上、长度在()m 以上的褶曲,落差大于()m 的断层)、采空区、煤柱及其他应力集中区域,必须在防冲设计中强 化防冲措施或者制定防冲专项措施。
121、《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五十二条,冲击地压矿井的非冲击地 压煤层,在()面以上被采空区所包围区域开采或者回收煤柱前,应当开展冲击危险性评价,有冲击地压危险的必须制定防冲专 项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