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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燃气轮机天然气系统停气进行动火作业前,应按规定对作业管段或设备进行系统隔离及置换。置换应采用间接置换法。 ( )
23、天然气系统区域应建立严格的防火防爆制度,生产区与办公区应有明显的分界标志,并设有“严禁烟火”等醒目的防火标志。
22、氨区按规定设置避雷保护装置,储罐和氨管道可靠接地,并采取防止静电感应的措施。 ( )
21、氢站应按严重危险级的场所管理,应设推车式灭火器。( )
20、油区内易着火的临时建筑要拆除,禁止存放易燃物品和堆放杂物,无杂草。( )
19、油区、输卸油管道应有可靠的防静电安全接地装置,油区应设置可靠地防雷接地装置,并定期测试接地电阻值。 ( )
18、机组油系统的设备及管道损坏发生漏油,除轻微渗油可以及时处理外,凡不能与系统隔绝处理且无法现场消除漏油的,或热力管道保温已渗入油且无法妥善处置的,应立即停机处理。 ( )
17、油管道法兰、阀门及可能漏油部位附近不准有明火,必须明火作业时要采取有效措施,附近的热力管道或其它热体的保温应紧固完整,并包好铁皮。 ( )
16、在密集敷设电缆的主控制室下电缆夹层和电缆沟内,不得布置热力管道、油气管以及其它可能引起着火的管道和设备。 ( )
15、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