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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监狱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开展计分考核罪犯工作检查,至少( )召开一次计分考核罪犯工作会议,听取计分考核工作组工作汇报,总结和改进计分考核工作。( )
60.监区在计分考核罪犯工作中应当严格执行各项制度规定,至少( )召开计分考核罪犯工作会议,总结计分考核工作,评价管教民警工作,规范和改进工作行为。( )
59.监狱决定给予罪犯表扬、物质奖励、不予奖励或者取消考核积分和奖励的,应当及时在监区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 ),同时应当及时将审批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 )
58.计分考核罪犯工作中,罪犯对计分考核工作小组的复查意见有异议的,并提出书面复核申请的,计分考核工作组应当进行复核,于( )内作出书面复核意见,并及时抄送人民检察院。( )
57.计分考核罪犯工作中,罪犯对计分考核工作小组的复查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复查意见之日起( )内向计分考核工作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
56.罪犯对加分、扣分、每月得分和等级评定结果有异议的,提出书面复查申请,计分考核工作小组应当进行复查,于( )内作出书面复查意见,并抄报计分考核工作组。( )
55.罪犯对加分、扣分、每月得分和等级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监区管教民警作出决定或者公示之日起( )内向计分考核工作小组提出书面复查申请。( )
54.除检举违法违纪行为、提供有价值破案线索等不宜公示的情形外,罪犯加分、扣分、每月得分和等级评定结果应当及时在监区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 )。( )
53.罪犯同一情形符合多项加分、扣分情形的,应当( )。( )
52.对罪犯违规违纪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且单次适用分值( )分以下的扣分,监区管教民警可以当场作出决定,并报计分考核工作小组备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