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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从业人员有权了解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如实告之,不得隐瞒和欺骗。
劳务派遣单位不用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由生产经营单位培训即可。
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是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工作职责。
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未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导致事故的,应追究生产经营单位有关人员的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不必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
《安全生产法》不仅适用于生产经营单位,同时也适用于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方面的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主要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工作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