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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 披收缴人对被收缴货币的真伪有异议,可以自收缴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持《假币收缴凭证》直接或通过收缴单位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或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当地签定机构。( )
157. 对于金融机构误付假币的处置原则是:谁收缴谁赔付。( )
156. 为了增加颜色对比度,在不同券别的假币上,使用不同颜色的印油加盖“假币”印章,100元假币使用蓝色印油,50 元假币使用红色印油。( )
155. 银行网点柜面收缴假外币纸币及各种假硬币,应当面以统一格式的专用袋加封,封口处加盖“假币”印章,并在专用袋上标明币种.券别.面额.张枚数.冠字号码.收缴人.复核人名章等细项。( )
154. 被收缴人如果对货币真伪鉴定结果有异议,可以在收到《货币真伪鉴定书》之日起 60 个工作日内逐级向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逐级申请再鉴定。( )
153. 现金收付人员把真币当假币收缴,没有带来损失,不算违规。( )
152. 金融机构在用现金机具鉴别能力不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
151. 从岗位需求出发,现金清分人员应当比现金收付人员具有更高的堵截能力。( )
150. 金融机构现金从业三类人员的培训内容包括业务知识与识假技能。( )
149. 金融机构如对人民银行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有异议,可以不在相关检查材料上签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