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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制定预案,防止冠字号码数据信息丢失。( )
79. 冠字号码文本数据应保存 3 个月,冠字号码图像数据应保存 1 个月。已收缴的假币,可以再交还给被收缴人。( )
78. 冠字号码文本数据应保存 3 个月,冠字号码图像数据应保存 1 个月。( )
77. 冠字号码记录要素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网点的机构编码.业务类型.机具编号.记录日期和时间、版别、币值、冠字号码文本.冠字号码图像等。( )
76. 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从本行现金清分中心领取的纸币钱捆,在现金清分中心已记录冠字号码的,可不再重复记录。( )
75. 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冠字号码信息存储在本行现金清分中心或社会清分机构的,应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实施现金清分后至少保存 3 个月,并确保数据的安全。( )
74. 银行业金融机构冠字号码系统应设立系统准入,检索人员通过密码或密钥进入系统,如换人管理可使用原检索人员的密码。( )
73. 冠字号码精确查询指输入待查冠字号码.取款业务办理证件号等完整信息进行查询。( )
72.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营业结束次日,将清分设备和点钞机记录的冠字号码信息,通过各类(U 盘或联网)方式导出到 PC.端或服务器。( )
71. 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冠字号码信息存储在本行现金清分中心或社会清分机构的,应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实施现金清分后至少保存 3 个月,并确保数据的安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