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批准或授权,农村商业银行在下列活动中不得涉及客户信息( )
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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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和促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发展的通知》(银发〔2016〕224号)文件要求,对于电票前手被背书人与后手背书人的账号、开户行行号、组织机构代码和身份类别均相同但名称有所不同的,不影响票据背书的连续性的认定,承兑人应及时给付票据款项。如确需相关当事人说明的,承兑人应及时通过大额支付系统查询查复报文或其他联系相关当事人或当事人开户行予以证实。
电子商业汇票所有票据行为中,处于待签收状态的接收方可向票据业务系统查询该票据承兑人和行为发起方的电子商业汇票支付信用信息。
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日前被拒付的,可以发出拒付追索。
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日前提示付款的,承兑人可付款或拒绝付款。承兑人于提示付款申请当日未应答的,日终票交所做退回处理,持票人可待票据到期后再次提示付款。
在办理电子商业汇票解质押业务时,主债务到期日先于票据到期日,且主债务到期未履行的,质权人可行使票据权利且可以继续进行背书转让。
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由真实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中的债务人签发,并交由金融机构承兑。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和财务公司承兑汇票的出票人与收款人不得为同一人。
电子商业汇票的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电子商业汇票并交付收款人的票据行为。出票人在电子商业汇票交付收款人前,可办理票据的未用退回。
电子商业汇票责任解除前,电子商业汇票的承兑人不得撤销原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账户,接入机构不得为其办理销户手续。
票据当事人通过票据业务系统作出行为申请,行为接收方未签收且未驳回的,票据当事人可撤销该行为申请。票据业务系统为行为接收方的,票据当事人不得撤销。
出票人或背书人在电子商业汇票上记载了 “不得转让”事项的,电子商业汇票不得继续背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