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依据交易对账情况,确认存在漏收通行费后可发起通行费追偿。
答案解析
相关知识点:
相关方依对账追偿通行费
相关题目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中规定“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对应当交纳而拒交、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的车辆,有权拒绝其通行,并依法要求其补交应交纳的车辆通行费”。
公路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干预收费公路的经营管理,挤占、挪用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依法收取的车辆通行费。
收费公路的经营管理者,经依法批准有权向通行收费公路的车辆收取车辆通行费。
对在公路上非法设立收费站(卡)收取车辆通行费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拒绝交纳
违反《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规定,被确定为拒交、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的绿通车辆,可拒绝其通行。
根据桂交通告[2019]1号《关于全区所有封闭式高速公路收费站人口全面实施货运车辆称重检测的通告》决定自2019年12月16日0时起,全区所有封闭式高速公路收费站入口全面实施货运车辆称重检测,禁止违法超限超载货运车辆通行高速公路。
自2016年9月21日起,对于公路货运车辆,各地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要严格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错误1589-2016)规定的最大允许总质量限值,认定车辆车货总重是否超限超载,并据此进行检查和执行,其中,二轴货车车货总重还应不超过行驶证标明的总质量。
工作人员可根据现场逃费车辆行为的法律责任情况决定是否向公安机关报案由相关执法机构进一步处理。
根据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62号文《超限运输车辆实施公路管理规定》,车货总长度超过18米属于超限运输车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