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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站利用自轮运转特种设备协助车站进行调车作业,不得超过三钩。(《行规》第47条)
自轮运转特种设备在站调车作业时,由车站调车人员负责。(《行规》第47条)
在调车作业中需要移动、重新连接机车控制器时,由调车指挥人摘下机车控制器(含连接线)移至所需位置并重新连接。(《行规》第45条)
未安装灯显设备机车控制器的机车,担当调车作业时可使用便携机车控制器。(《行规》第45条)
无线调车灯显对讲机应编号使用,并与调车作业人员的联控编号一致,固定频率,对号对职使用。一批作业中严禁使用相同编号的灯显电台。(《行规》第45条)
编组站、区段站,对无列检作业但停留时间超过30min的无改编的货物列车,车站值班员应通知货检人员进行货检作业。(《行规》第43条)
货物列车(单机挂车)货运票据、列车编组顺序表办理交接时,由车站人员负责将列车编组顺序表在地面交于机车乘务员,机车乘务员负责携带并保存完整。(《行规》第43条)
列车中车钩防跳插销的插设,有列检人工技术检查作业的列车由列检人员负责,无列检人工技术检查作业的,由连挂人员负责。车钩防跳插销的撤除,由相应的软管摘解人员负责。(《行规》第38条)
托运回送机车在站单独停留时,由车站负责防溜。(《行规》第34条)
牵引状态机车系指本务机车及协助本务机车牵引列车的机车(包括有火回送附挂机车)。(《行规》第34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