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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旁证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客管〔2019〕1号通话记录)规定,采用文字记录方式采集旁证时,应主要采集处置或救助参与者的证人证言。
《关于规范旁证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客管〔2019〕1号通话记录)规定,遇旅客伤、病站车寻求现场医务人员参与救助时,作业人员应了解医务人员工作单位、姓名、身份证号和联系方式,并应说明了解相关信息仅作为旁证信息,同时要求医务人员出示相关工作或职务证件。
《关于规范旁证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客管〔2019〕1号通话记录)规定,作业人员在进行视频或图像拍摄时,应避免干扰现场的处置,并注意现场环境情况,避免周围旅客的误解或误导。
《关于明确充电宝等含锂电池设备站车应急处置有关要求的通知》客管〔2023〕83号规定,含锂电池设备着火时,禁止使用防爆毯、灭火毯等覆盖或包裹方式灭火。
《关于明确充电宝等含锂电池设备站车应急处置有关要求的通知》客管〔2023〕83号规定,锂电池起火时会释放大量烟雾和刺激性气体,处置人员应做好防护,应在口鼻处系好湿毛巾等。
《关于明确充电宝等含锂电池设备站车应急处置有关要求的通知》客管〔2023〕83号规定,如旅客含锂电池设备滑入座椅缝隙等处所,且无法取出时,严禁擅自改变坐席当前状态。
《关于转发退役军人事务部换发«残疾军人证»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客管函〔2020〕28号)规定,新证编号为9位,第3位为字母,代表地市(由各省区市在优抚信息管理系统中通过编号前缀设置模块进行一次性预设)。
《关于转发退役军人事务部换发«残疾军人证»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客管函〔2020〕28号)规定,新证编号为9位,前2位为汉字,第2位为残疾人员类别,残疾军人为“军”、伤残人民警察为“警”、伤残预备役人员为“预”、伤残民兵民工为“工”、因公伤残人员为“公”。
《客运对讲机使用管理办法》(客管函〔2016〕302号)规定,华铁旅服公司车上服务人员按照客运段列车员要求执行。
《客运对讲机使用管理办法》(客管函〔2016〕302号)规定,列车长和车站客运值班员在使用规定的频率与列车司机二次呼叫无应答时,允许使用该区段(站)无线列调系统f4同频单工频率呼叫列车司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