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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等七部门外国人乘坐境内交通运输实名制管理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客票函〔2022〕187号)规定,站车核验外籍旅客车票时,须重点核查系统显示证件类型、证件姓名、国籍与旅客所持证件对应信息一致性,不一致的,按票证不符处理。
《关于规范旁证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客管〔2019〕1号通话记录)规定,采集证言时,应准确记录证人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和证人对事情经过的叙述。
《关于规范旁证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客管〔2019〕1号通话记录)规定,采用文字记录方式采集旁证时,应主要采集处置或救助参与者的证人证言。
《关于规范旁证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客管〔2019〕1号通话记录)规定,遇旅客伤、病站车寻求现场医务人员参与救助时,作业人员应了解医务人员工作单位、姓名、身份证号和联系方式,并应说明了解相关信息仅作为旁证信息,同时要求医务人员出示相关工作或职务证件。
《关于规范旁证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客管〔2019〕1号通话记录)规定,作业人员在进行视频或图像拍摄时,应避免干扰现场的处置,并注意现场环境情况,避免周围旅客的误解或误导。
《关于明确充电宝等含锂电池设备站车应急处置有关要求的通知》客管〔2023〕83号规定,含锂电池设备着火时,禁止使用防爆毯、灭火毯等覆盖或包裹方式灭火。
《关于明确充电宝等含锂电池设备站车应急处置有关要求的通知》客管〔2023〕83号规定,锂电池起火时会释放大量烟雾和刺激性气体,处置人员应做好防护,应在口鼻处系好湿毛巾等。
《关于明确充电宝等含锂电池设备站车应急处置有关要求的通知》客管〔2023〕83号规定,如旅客含锂电池设备滑入座椅缝隙等处所,且无法取出时,严禁擅自改变坐席当前状态。
《关于转发退役军人事务部换发«残疾军人证»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客管函〔2020〕28号)规定,新证编号为9位,第3位为字母,代表地市(由各省区市在优抚信息管理系统中通过编号前缀设置模块进行一次性预设)。
《关于转发退役军人事务部换发«残疾军人证»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客管函〔2020〕28号)规定,新证编号为9位,前2位为汉字,第2位为残疾人员类别,残疾军人为“军”、伤残人民警察为“警”、伤残预备役人员为“预”、伤残民兵民工为“工”、因公伤残人员为“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