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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80.报警、视频监控等设备应有备用不间断电源,对控制台设备视频部分供电不小于1小时。
() 67.使用专用手持机对每一盒雷管外的盒条码进行扫描读入民爆系统。 () 68.购买单位向公安机关回缴运输证的同时,利用专用IC 卡将购买入库数据向安监机关上 报。 () 69.要严格执行《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一证一车多次使用”的规定。 () 70.民用爆炸物品最小计数单位和基本包装单元上应同时有警示标识和警告语。 () 71.各类民爆物品的外表面应标有“危险品”字样。 () 72.手持机应经过防爆检测,可在民爆库房等危险场所使用。 () 73.民爆信息系统配套使用的IC卡分为单位卡和计算卡两种。 () 74.单位卡、人员卡都必须先通过密码验证后才能正常进行操作。 () 75.所有条码标签都由条形码、数字代码、信息区、销售单位名称四部分组成。 () 76.手持机发放雷管主要有零散品发放、无编码发放、单发发放三种方式。 () 77.手持机发放雷管常用整盒发放和单发发放两种发放方式。 () 78.地面库就是在地面建设专门用于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库房。 ()
( ) 66.通过雷管编号将雷管流通过程中各环节的责任人、运输情况等信息实时相互关联起来。
51.未按照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登记制度,如实将本单位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储存、使 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和流向信息输入计算机系统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 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52.未携带《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万 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53.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时,装载民用爆炸物品的车厢载人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万元 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54.爆破作业单位超量储存、在非专用仓库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公安机关按照职责责令限 期改正,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暂停许可证。 () 55.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民用爆炸物品的,由公安机关处2万 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其许可证。 () 56.爆破作业单位聘用无资格人员从事爆破作业或爆破器材管理的,可由公安机关对行为人 予以行政拘留。 () 57.在爆破作业期间,项目技术负责人不在现场管理的,对行为人,情节严重的,可由公安机 关吊销《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 () 58.爆破作业结束后,不按规定将民爆物品退回仓库存放的,对行为人,公安机关可予以行政 拘留。 () 59.爆破作业时未按规定组织实施安全警戒的,可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 元以下的罚款。 () 60.爆破作业时不按设计方案进行安全防护的,可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 元以下的罚款。 () 61.生产单位数据采集子系统负责采集销售数据并上报公安机关。 () 62.销售单位数据采集子系统负责采集使用数据并上报公安机关。 () 63.使用单位分库领用发放数据采集子系统,负责运输单位分库出入库数据和领用发放数据 的采集,并上报总库或者公安机关。 () 64.使用单位分库领用发放数据采集子系统,负责使用单位分库出入库数据和领用发放数据的采集,并上报总库或者公安机关。 () 65.通过雷管编号将雷管流通过程中各环节的爆破员、涉爆行为等信息实时相互关联起来。
21.雷管打码编号使得每个雷管具有“一发一号”,且10年内全国唯一的特征。 ( ) 22.对申请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公安机关在审批签发纸质两证的同时,开出购买发票。
18.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爆破作业单位未经许可实施爆破作业的,由 公安机关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1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民用爆炸物品等危险物质被盗、被抢或 者丢失,未按规定报告的,对责任人处五日以下拘留 () 20.爆破作业单位聘用无资格人员从事爆破作业或爆破器材管理的,可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 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11.爆破作业结束后应当及时检查、排除未引爆的民用爆炸物品。 () 1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物的,处三年 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违反爆炸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 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1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违反爆炸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 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1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 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危险物质,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 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 16.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民用爆炸物品等危险物质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故意隐瞒 不报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 17.爆破作业人员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实施爆破作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 正,情节严重的,吊销《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 ()
5.运输民爆物品的车辆应按照规定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 志。 () 6.运输民爆物品的车辆应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途中经停应当有专人看守,并远离建筑设施 和人口稠密的地方,经本公司领导同意,可以在许可以外的地点经停。 () 7.装卸民用爆炸物品时,应在装卸现场设置视频监控设施,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 8.爆破作业人员应当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后,参加所在地设区的市公安机关组织的考核,经考 核合格的,核发《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 () 9.雷电、暴雨雪来临时,应停止爆破作业,所有人员应立即撤到安全地点。 () 10.实施爆破作业,应当在安全距离以外设置警示标志并安排警戒人员,防止无关人员进入。 ()
4.爆破作业单位申请购买民用爆炸物品时,必须提供《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等申请资料( )
1.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必须按照《爆破安全规程》的规定取得相应资质后才能从事相关作 业。 () 2.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销售、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可以从事爆破作 业。 () 3.工业雷管编码在10年内具有唯一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