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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检验爆破器材的地点应距库房30m外,场地应坚硬平坦,空气流通。 () 66.对出库的民用爆炸物品,应检查包装有无破损,封缄是否完整,雷管壳身的雷管编号是否 清晰。 ()
60. 用人工搬运爆破器材时,一人一次拆箱( )运搬炸药的数量不能超过15kg。 ( ) 61.用人工搬运爆破器材时,一人一次背运原包装炸药不能超过1箱( )。 ( ) 62.用人工搬运爆破器材时,一人一次挑运原包装炸药不能超过2箱( )。 ( ) 63.用手推车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时,载重量不应超过300kg。 ( ) 64.检验爆破器材严禁在小雨天气操作。 ( )
59.用人工搬运爆破器材时,一人一次运送的雷管数量不能超过500发。 ( )
58.在斜坡道上用汽车运输爆破器材时,行驶速度不超过15km/h 。 ( )
57.用矿用机车运输非电雷管时,应采取可靠的绝缘措施。 ( )
56.在竖井运输爆破器材,除爆破人员和信号工外,其他人员不应与爆破器材同罐乘坐。( )
() 36.临时存放爆破器材的船上应悬挂危险标志,夜间挂红灯。 () 37.在临时存放爆破器材的船舱里,应使用移动式蓄电池提灯或安全手电筒照明。 () 38.临时存放爆破器材的船只靠岸时,岸上50m 以内不准无关人员进入。 () 39.在海上临时存放爆破器材时,不应使用机动船存放爆破器材。 () 40.一般情况下,领取爆破器材限于当天的爆破作业需要。 () 41.领取爆破器材应当在爆破作业现场安全员签字确认之后进行。 () 42.保管员不得向未经确认为当班爆破作业人员身份的人员发放爆破器材。 () 43.在爆破作业现场,应当由爆破员与安全员共同清点剩余的爆破器材,共同签字确认使用 和剩余爆破器材的记录。 () 44.装药完成后,应当将剩余的爆破器材撤离爆破作业面至临时存放点,由保管员检查清点 后保管。 () 45.爆破作业结束后,及时将剩余的爆破器材转移至储存库保管。 () 46.保管员应将采集的领取、发放电子信息按照规定时间和渠道上报给公安机关。 () 47.回收清退时,务必检查确认未将性质抵触的爆破器材混放混存。 () 48.在运输到达目的地后5日内,应当将爆炸物品运输证交还发证的公安机关,并上报运输 证电子信息。 () 49.在本单位作业区域内或本单位专用通道等非公共道路上为本单位运输爆破器材时,也需 要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许可证件。 () 50.装卸爆破器材时,应当在现场装卸措施和作业人员到位,现场保管或入出库准备工作完 成后进行。 () 51.装卸爆破器材的地点应远离人口稠密区,白天应悬挂红旗和广告牌。 () 52.装卸爆破器材的地点应远离人口稠密区,夜晚应有足够的人员并悬挂红灯。 () 53.装卸爆破器材时,运输车辆距离储存库的门不应小于3.0m。 () 54.在爆破作业现场的运送爆破器材是指在储存库或临时存放点与爆破作业面之间转移爆 破器材。 () 55.在竖井、斜井运输爆破器材时,运送前要通知卷扬司机和信号工。 ()
33.设立临时存放爆破器材的地点,应当事先报告当地安监部门。 () 34.在临时存放爆破器材的房屋四周,宜设简易围墙或铁刺网,其高度不小于1.5m 。 () 35.临时存放爆破器材的船只,距码头、建筑物、其他船只和爆破作业地点不应少于250m。
32.临时存放点的设置,应当同时满足方便作业、方便隔离、周边安全的三个要求。 ( )
31.临时存放的爆破器材数量,对大型爆破工程作业,应不超过当次爆破作业用量。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