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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9 、不得使用过期或者变质的爆炸物品。不能使用的爆炸物品必须交回爆炸物品库。
1588 、爆炸物品箱必须放在顶板完好、支护完整,避开有机械、电气设备的地点。
1587 、爆炸物品库和爆炸物品发放硐室附近30m 范围内,严禁爆破。
1586 、爆炸物品发放硐室管理制度必须与井下爆炸物品库相同。
1585 、爆炸物品发放硐室,炸药和电雷管必须分开贮存,并用不小于240mm 厚的砖墙或者混凝土墙隔开。
1584 、爆炸物品发放硐室,应当有单独的发放间,发放硐室出口处必须设1 道能自动关闭的抗冲击波活门。
1583 、爆炸物品发放硐室,必须设在独立通风的专用巷道内,距使用的巷道法线距离不得小于25m 。
1582 、爆炸物品发放硐室,爆炸物品的贮存量不得超过1 天的需要量,其中炸药量不得超过400kg。
1581 、爆炸物品的销毁,必须遵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1580 、爆炸物品必须装在耐压和抗撞冲、防震、防静电的非金属容器内,不得将电雷管和炸药混装。严禁将爆炸物品装在衣袋内。领到爆炸物品后,应当直接送到工作地点,严禁中途逗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