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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3 、在有自然发火危险的矿井,必须定期检查一氧化碳浓度、气体温度等变化情况。
1642 、瓦斯检查工必须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和请示报告制度,并认真填写瓦斯检查班报。每次检查结果必须记入瓦斯检查班报手册和检查地点的记录牌上,并通知现场工作人员。
1641 、所有采掘工作面、硐室、使用中的机电设备的设置地点、有人员作业的地点都应当纳入瓦斯检查范围。
1640 、安全监测工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1639 、在排放瓦斯过程中,排出的瓦斯与全风压风流混合处的甲烷和二氧化碳浓度均不得超过1.5%,且混合风流经过的所有巷道内必须停电撤人,其他地点的停电撤人范围应当在措施中明确规定。只有恢复通风的巷道风流中甲烷浓度不超过1.0%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时,方可人工恢复局部通风机供风巷道内电气设备的供电和采区回风系统内的供电。
1638、停风区中甲烷浓度超过1.0%或者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最高甲烷浓度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3.0% 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控制风流排放瓦斯。
1637 、局部通风机因故停止运转,在恢复通风前,必须首先检查瓦斯,只有停风区中最高甲烷浓度不超过1.0%和最高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且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10m 以内风流中的甲烷浓度都不超过0.5%时,方可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恢复正常通风。
1636 、严禁在停风或者瓦斯超限的区域内作业。
1635 、恢复已封闭的停工区或者采掘工作接近这些地点时,必须事先排除其中积聚的瓦斯。排除瓦斯工作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1634、停工区内甲烷或者二氧化碳浓度达到3.0%或者其他有害气体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不能立即处理时,必须在24h 内封闭完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