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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8 、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地点的风流中,甲烷浓度不得超过0.5%,只有在检查证明作业地点附近20m 范围内巷道顶部和支护背板后无瓦斯积存时,方可进行作业。
1737 、在井口房、井筒和倾斜巷道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时,必须在工作地点的下方用不燃性材料设施接受火星。
1736 、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地点的前后两端各10m 的井巷范围内,应当是不燃性材料支护,并有供水管路,有专人负责喷水,焊接前应当清理或者隔离焊碴飞溅区域内的可燃物。
1735 、井下严禁使用灯泡取暖和使用电炉。
1734 、在井下和井口房,严禁采用可燃性材料搭设临时操作间、休息间。
1733 、煤矿必须制定井上、下防火措施。
1732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时,回采过程中不得任意留设设计外煤柱和顶煤。
1731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时,采煤工作面必须采用后退式开采,并根据采取防火措施后的煤层自然发火期确定采(盘)区开采期限。
1730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时,必须制定防治采空区(特别是工作面始采线、终采线、上下煤柱线和三角点)、巷道高冒区、煤柱破坏区自然发火的技术措施。
1729 、井下爆炸物品库的炸药和电雷管必须分开贮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