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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8 、矿井年产量小于或者等于0.3Mt ,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15m³/min,必须建立地面永久抽采瓦斯系统或者井下临时抽采瓦斯系统,为重大事故隐患。
1807 、矿井年产量0.4~0.6Mt,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15m³/min,必须建立地面永久抽采瓦斯系统或者井下临时抽采瓦斯系统,为重大事故隐患。
1806 、矿井年产量0.6~1.0Mt,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20m³/min,必须建立地面永久抽采瓦斯系统或者井下临时抽采瓦斯系统,为重大事故隐患。
1805 、矿井年产量1.0~1.5Mt,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30m³/min,必须建立地面永久抽采瓦斯系统或者井下临时抽采瓦斯系统。
1804 、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达到大于或者等于45m³/min,必须建立地面永久抽采瓦斯系统或者井下临时抽采瓦斯系统,为重大事故隐患。
1803 、“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和防冲监控系统,或者系统不能正常运行”为重大事故隐患。
1802 、《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六十五条规定,井下爆破必须使用发爆器。
1801 、矿井必须建立甲烷、二氧化碳和其他有害气体检查制度,并遵守:采掘工作面二氧化碳浓度应当每班至少检查2 次;有煤(岩)与二氧化碳突出危险或者二氧化碳涌出量较大、变化异常的采掘工作面,必须有专人经常检查二氧化碳浓度。对于未进行作业的采掘工作面,可能涌出或者积聚甲烷、二氧化碳的硐室和巷道,应当每班至少检查2 次甲烷、二氧化碳浓度。
1800 、严禁在停风或者瓦斯超限的区域内作业。
1799 、采区变电所及实现采区变电所功能的中央变电所必须有独立的通风系统。(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