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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4 、突出煤层区域预测的范围根据突出矿井的开拓方式、巷道布置、地质构造分布、测试点布置等情况划定。区域预测范围最大不得超出1 个采(盘)区,一般不小于1 个区段。若1 个区段预测为突出危险区的,不得在该区段内划分无突出危险区。
1923 、突出矿井应当主要依据煤层瓦斯的井下实测资料,并结合地质勘查资料、上水平及邻近区域的实测和生产资料等对开采的突出煤层进行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
1922 、突出矿井防突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煤矿相关中专及以上学历,具有2 年以上煤矿相关工作经历;防突机构应当配备不少于2 名专业技术人员,具备煤矿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
1921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设立防突机构并配备相应专业人员的,属于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重大事故隐患。
1920 、水枪正在作业的冲采工作面,人员不应靠近边坡。水枪停止作业时,应经过检查确认安全,方可进入冲采工作面,但不应进入坡底线附近。
1919 、排放积聚瓦斯应当严格执行相关规定,最高甲烷浓度不超过1.0% ,且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10m 以内风流中的甲烷浓度不超过1.0%时,可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现场排放恢复通风。
1918 、在判定“瓦斯超限作业”重大事故隐患时出现:因传感器故障导致的甲烷超限,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并做好记录的,进行甲烷传感器调校的,或者甲烷瞬时超限又很快恢复正常,来不及下达撤人指令或来不及组织撤人,但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的,不应作为重大事故隐患。
1917 、瓦斯超限作业”重大事故隐患中,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电动机或者其开关安设地点附近20m 以内风流中的甲烷浓度达到1.5%时,未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进行处理的。
1916 、井下瓦斯超限后继续作业,属于重大事故隐患。
1915 、低瓦斯矿井采掘工作面的甲烷浓度每班至少 2 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