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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321.依据《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规定,对存在高危粉尘作业、高毒作业或其他严重职业病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投保职业病相关保险。
320.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可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
319.依据《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全压力式液化烃储罐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注水措施,属于一般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318.依据《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场所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检测报警装置,爆炸危险场所未按国家标准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属于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317.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事故调查组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
316.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根据事故的情况,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
315.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314.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因事故伤亡人数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另行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313.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统计调查制度》.两个以上单位交叉作业时发生的事故,纳入主要责任单位统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