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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2.突发事件发生后,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并立即向省级人民政府报告。
371.危险化学品单位必须以书面方式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发生的事故后果和应急措施等信息,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区域及人员。
370.危险化学品单位是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其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并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所必需的安全投入。
369.危险化学品单位未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引发的事故后果、应急措施等信息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区域及人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368.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
367.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并确定重大危险源等级。
366.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根据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生产、使用工艺(方式)或者相关设备、设施等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监控体系,完善控制措施。
364.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原油和天然气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海上输送,城镇燃气的输送及储存等建设项目,不适用《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363.危险化学品事故一般处置方案包括接警、隔离事故现场、建立警戒区、人员疏散、现场控制。
362.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是指由危险化学品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伤害、财产损失和环境污染及其他较大社会危害时,为及时控制事故源,抢救受害人员,指导群众防护和组织撤离,清除危害后果而组织的救援活动。
